寧德新聞網4月14日電(劉巧素)近日,霞浦法院審結一起受害人為無名氏的債權人代位權糾紛案件,依法判決保險公司在其承保的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和商業第三者險責任賠償限額范圍內,支付醫院無名氏的醫療費484264.44元。一審判決后,保險公司不服該判決,提出上訴。寧德中院二審審理后,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經審理查明,鄭某某駕駛小型汽車沿六一七路由東向西行駛,于2020年9月19日晚行駛至赤岸大道與六一七路交叉口路段時,碰到沿赤岸大道由南往北行走的行人無名氏,造成行人受傷,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霞浦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鄭某某與無名氏在事故中負同等責任。
事故發生后,受害人無名氏被送至霞浦縣福寧醫院,2020年9月20日轉診至醫院治療,但因無名氏傷勢嚴重于2022年2月23日搶救無效死亡,無法查找到其近親屬。無名氏在醫院治療期間共產生醫療費634637.15元,2021年1月7日醫院收到被告保險公司代為支付的126000元,鄭某某墊付門診費用6372.72元,并預交住院費18000元,剩余醫療費484264.44元。
事故車輛在保險公司購有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保險限額為1000000元的商業第三者責任險(包括不計免賠),本案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
霞浦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雖然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但是不管是基于法律的規定還是人道主義的要求,醫院均負有及時搶救交通事故傷者的義務。在這種情況下,如不允許醫院直接主張權利,顯然對醫院有失公平,這既不利于鼓勵醫院積極地進行救死扶傷,也不符合我國民法典所確立的公平原則。因此,醫院主張保險公司(在其承保的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和商業第三者險責任賠償限額范圍內)向其支付無名氏的醫藥費508637.15元,其中的484264.44元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持,超過的部分不予支持。(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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